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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1號

聲請人
陳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力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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