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2號
- 原告
-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原告
-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房元凱
- 被告
-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