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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王本源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

原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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