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麗芬
  •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蔡家櫸

  • 原告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1號原   告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被   告 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櫸 訴訟代理人 鄭任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契約書第八條其他事項(四)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婉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