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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9號

原告
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源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為應受判決聲明之擴張。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尚欠新臺幣叁萬零捌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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