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大和工程行即周張寶華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廷
- 被告
-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 訴訟代理人
- 鄭洋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