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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3號

原告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告
澄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濱
被告
王三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麗芬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一年度智字第三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林麗芬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3日智院真正101 技協10字第1010005045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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