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者債務清理保全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8號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因債務人蕭志杰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㈠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㈡債務人之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債權不得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行使,債務人亦不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㈢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前項期間屆滿前,如債務人本件更生之聲請經駁回確定者,則前項保全處分失其效力。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蕭志杰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權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⒉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