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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五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五號

債務人
林士雅
代理人
郭至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補正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報表編號:PLR1)及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報表編號:PLR2)。
    說明債務人對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受讓自法商佳
      信銀行)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之債務是否業已清償?何以債權人清冊未
      列?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清償證明。如未清償完畢,請
      更正債權人清冊。
    依債務人所提出民國一百零一年八、九月份員工薪資單所
      示,債務人每月所領薪資含獎金、值班費及加班費可達新
      臺幣(下同)四萬元,債務人自陳之債務總金額又僅十六
      萬五千七百七十四元,請具體說明債務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依債務人之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所述,其曾通知債務人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及同
      年月十四日到場與該行進行協商,惟債務人皆無故不到場
      。請敘明債務人未到場協商之原因,及有無再行協商之意
      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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