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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字第7號

原告
甜水郡名人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良丞
原告
戴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碩延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複代理人
吳鴻奎律師
被告
興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雄
訴訟代理人
林敏勇

      徐滄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7 日內提出與風力發電廠商簽約時所稱滿級風測試發電量之證據資料,或如何擬定廣告數據內容之說明。

三、請原告於7 日內說明是否就風力發電機是否會影響建物結構安全部分有無送技師鑑定之必要,並為估價之必要,及是否提出風力運轉之噪音測試報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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