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3號

聲請人
余俊義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後,本院一0一年度司執字第七八六六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一年度補字第三六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1 年度補字第368 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7866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度補字第36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關於應供擔保之金額,經核:㈠上開執行事件之債權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義87民執丙8777字第42527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32 萬8,438 元及自民國88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 %計算之利息暨自88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為聲請人之不動產,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予以查明,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債權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㈢又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審判之審理期間共計約4 年4 月,以之預估為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債權人延宕受償之受損期間。㈣另參酌相對人資金運用所受影響、債權受償風險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損害供擔保之金額,應以150 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