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元凱
- 原告
-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元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陸仟伍佰叁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零
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