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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 原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 、2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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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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