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 原告
-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