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
- 原 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訴訟代理人
- 凌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鐳及林憲昌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捌萬零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