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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1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歐都建
被告
育忠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禮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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