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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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