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陳燁真
- 法定代理人房元凱、林文舜
- 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法人、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 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是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貳拾壹元。茲限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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