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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告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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