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9號
- 原告
- 施哲仁
- 原告
- 林釗正
- 原告
- 嚴鍾儀
- 原告
- 林濬棠
- 原告
- 樓
- 原告
- 吉如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原告
- 原告兼上列
- 法定代理人
- 聶顧吉衡
- 法定代理人
- 樓
- 原告
- 蕭聿雯
- 原告
- 樓
- 原告
-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輝
- 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江皇樺律師
賴昱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錫炤、蔡榮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㈠施哲仁部分:
新臺幣(下同)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㈡林釗
正部分: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㈢嚴鍾儀部分
: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㈣林濬棠部分:19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㈤吉如有限公司部分:17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㈥聶顧吉衡部分:19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㈦蕭聿雯部分:1,298 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6,224 元;㈧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7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