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含鈺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順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精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算式:180000+120000=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