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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9號

原告
連鴻國
被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167,234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846 平方公尺×1283/100000 (應有部分)=3,960,8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226,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97 平方公尺×1283/100000 (應有部分)=1,441,091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7 樓房屋:847,400 元(10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2 樓房屋:1,115,900 元(10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㈤綜上合計為7,365,191 元3,960,800 元+1,441,091 元+847,400 元+1,115,900元=7,365,191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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