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號
- 原告
- 陳義龍即鉦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