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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啟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叁仟玖

佰陸拾柒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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