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0號
- 原 告
- 陳譽鐘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被 告
- 世界精英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