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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告
尚昂文化事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光輝
原告
TIJ東京日本語研修所
法定代理人
德倉俊一
原告
株式會社研究社
法定代理人
関戶雅男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澤泗即宇田出版社、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程達、宇田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蕭玉娟、文全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關於訴之聲明第1 至7 項部分為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伍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又訴之聲明第8 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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