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于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育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溫春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