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于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幸育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晉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溫春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