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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于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育
被上訴人
周溫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5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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