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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筱蓉

  • 當事人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太豐交通有限公司共同大福交通有限公司北一汽車行利軒當鋪即陳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9號原   告 勝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大豐交通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秀次 原   告 太豐交通有限公司 大亞交通有限公司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大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文 原   告 北一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籃順廷 上6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利軒當鋪即陳婉慧 魏詠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5 月10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再行就當事人及訴之聲明是否相合部分重新確認,並於10日內提出正確表明當事人及訴之聲明之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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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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