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8號
- 原告
- 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順裕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生
- 被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兆凱
- 訴訟代理人
- 楊舒婷
蔡靜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0 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