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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號

請求撤銷評選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號

原告
歐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立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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