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號
- 原告
- 歐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其立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號
一、上列原告對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提起請求撤銷評選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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