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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地球村環保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神固國際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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