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17號
- 原告
- 赫展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秀琴
- 被告
- 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錫鏞
鄭永裕
辜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