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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嚴拱明
被告
士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邱福鋒
被告
被告
張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裁定限期命於原告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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