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9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嚴拱明
- 被告
- 士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邱福鋒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清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6日裁定限期命於原告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5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