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91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謝榮俊
- 被告
- 江林水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江林水栁之被繼承人劉光德間之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依原告與劉光德所簽訂之擔保放款借據,於第15條約定因該借款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