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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被告
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告
孫崇騰
被告
張治安
被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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