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絲鈺雲
- 當事人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孫崇騰、張治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美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被 告 暄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 告 孫崇騰 被 告 張治安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前列四人共同 複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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