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告
美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瑜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固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惟經原告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擴張訴之聲明,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陸萬貳仟伍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柒拾壹萬零肆佰伍拾陸元,扣除前開已繳之裁判費,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