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原告
-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明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另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