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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告
圓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明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吳宗樺律師

高國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固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原告另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肆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叁拾柒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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