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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告
施哲仁
原告
林釗正
原告
嚴鍾儀
原告
林濬棠
原告
吉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聶顧吉衡
原告
蕭聿雯
原告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八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賴昱任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被   告 溫錫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2樓
蔡榮達  住臺北市○○區○○路0巷0號2樓
上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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