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聶顧吉衡、王光輝
- 原告施哲仁、蕭聿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施哲仁 林釗正 嚴鍾儀 林濬棠 吉如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聶顧吉衡 原 告 蕭聿雯 盈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光輝 上列八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賴昱任律師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施瑋婷律師 被 告 溫錫炤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 蔡榮達 住臺北市○○區○○路0巷0號2樓 上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張梅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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