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徐利華
- 被告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元大建設
蔡竹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業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請求暫免繳納裁判費,惟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是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