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訴訟代理人
- 劉寧成
- 被告
- 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美俊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大中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致佑律師
- 被告
- 陳美龍
陳秋華
陳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