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卓睿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葉微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IGH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