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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卓睿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微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RIGH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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