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睿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葉微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RIGHT MANAGEMENT SINGAPORE PTE. LTD.
- 法定代理人
- YUAN, JIAN HUA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3 年11月6 日合法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