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原告
- 楊宗吉
- 訴訟代理人
- 王元勳律師
- 被告
- 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棟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嘉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塔外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