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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
承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秝截即張立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光友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13 │ │1 │6000 │ │├─┼───────────────┼──────────────┼────┼───┼────┼───┤│2 │光友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26 │ │1 │1094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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