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彭嘉亮
- 代理人
- 莊智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漏未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名稱,應予「附表」字樣後方更正記載「以下股票發行公司均為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