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陳月雯
- 當事人彭嘉亮、莊智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392號聲 請 人 彭嘉亮 代 理 人 莊智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漏未記載股票之發行公司名稱,應予「附表」字樣後方更正記載「以下股票發行公司均為眾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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