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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請人
富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代理人
吳寶蓮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3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林玉卿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28,423元 │0000000 │98年10月5日 ││ │ │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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