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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泰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文時
代理人
陳紫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2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1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零股 │1 │344 │ │├─┼───────────────┼──────────────┼────┼───┼────┼───┤│2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零股 │1 │113 │ │├─┼───────────────┼──────────────┼────┼───┼────┼───┤│3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零股 │1 │100 │ │├─┼───────────────┼──────────────┼────┼───┼────┼───┤│4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零股 │1 │10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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