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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2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鳴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事項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 月1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經過半數清算人同意提起本件除權判決之訴之證明。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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