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 聲請人
- 昶宏裝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62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